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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新政日前发布

日 期:2009/5/15 11:44:14 已 阅:1670 次

  为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我国税务总局于4月30日签发的《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于日前正式发布。
  2005年11月,国务院十部委曾联合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我国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为配合《暂行办法》的实施,2007年2月,财政部和我国税务总局就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通知》((财税[2007]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该通知首次确立了我国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同年3月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通过第三十一条所明确的“创业投资企业从事我国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规定,确认了31号文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但是,31号文下发地方后,除浙江、江苏、江西、辽宁等少数省份实施了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外,绝大多数省市区没有及时实施。其主要原因是地方税务部门认为,应待我国财税部门根据新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重新明确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后,才能具体实施。
  此次我国税务总局发布87号文,目的就是为了贯彻落实31号文所明确的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税收政策,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核心内容看,87号文所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与31号文是一以贯之的:一是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环节是创业投资企业;二是税收优惠方式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三是税收优惠的基本条件是合格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以上;四是税收优惠力度仍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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